2004年10月19日,陈先生下班后无证驾驶未登记的摩托车回家,途中被一辆违规行驶的的士撞伤,交管部门认定他负次要责任。肇事方赔付后,陈先生得知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他觉得自己属于工伤,于是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武汉市劳动和保障局近日认定,陈先生无证驾驶未经登记摩托车,违反了当时正在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属于工伤。” 据了解,《工伤保险条例》对职工因醉酒导致伤亡、自残或自杀等情形,也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