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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1-4-21 来源: 编辑: |
火车到底算不算机动车?下班途中横穿铁道口被火车撞了该不该被认定为白撞?企业应不应该认定为工伤?12月12日下午,南京市白下区法院举行的一场听证会上,应邀到庭的有3年前因被火车撞倒致死的受害人亲属、社会保障单位以及铁路系统单位代表三方,经过一番争辩,法庭没有当场给出结论,此案的焦点仍在争议之中。
2004年4月21日,南京一名铁路系统职工李可可(化名)像往常一样穿越铁路线抄近路回家,可在这过程中,意外发生了,李可可被一疾驰而过的货物列车撞倒。后经抢救,终因失血过多身亡。相关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火车不应该属于机动车”的规定,判该事故不属于工伤。
依据现行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3项对“机动车”界定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火车因为确实不是在道路上行驶的,而是在轨道上行驶的,而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但李可可的哥哥却怎么也想不通,火车既然不属于“机动车”,难道它是“非机动车”吗?在此后的3年里,李家“一根筋”地一直紧追不放。在他们的努力争取下,听证会终于顺利开庭。
法庭上,死者李可可的哥哥提出了这样的一个案例,2004年6月,上海虹口区赵先生下班骑车回家,途经铁路道口时,被飞驰而来的火车撞倒后致死。此后,赵先生所在单位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区劳保局也认为,火车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机动车范围,遂认定赵先生的死亡不属工伤。
赵妻显然并不认可,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虹口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机动车事故伤害”不仅包括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而且还应包括轨道交通中的火车、地铁和轻轨等交通工具,以体现对遭受职业伤害之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在相关部门重新进行工伤认定后,原告终于拿到了工伤钱款。
而江苏容大律师事务所的陆刚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认为,火车不属机动车这一规定,暂时肯定无法变更,但李可可穿越铁路线确实有错在先,因为按交通法规来说,假如一个闯红灯的行人被一辆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撞死了,行人应该要负主要责任,而机动车只须承担20%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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