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怎样才能保证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真正享受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待遇,这一方面取决于将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和引导,同时,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劳动者本人及工会组织维权意识的提高。
案例:小蔡是2000年毕业生,自2000年8月1日起应聘于一家建筑公司。应聘及签约单位均为总公司(国企),但工作于其北京第二公司(私人挂靠)。签约时,由于没有经验,在“一边倒”的合同(无试用期,实习期一年,签约5年,违约金5万)上签了字,但当时小蔡提出不同意该份合同,因为应双方约定的条款并未经过我们同意。公司人事承诺修改合同,但至今毫无音讯。现在,小蔡提出要与公司解除合同,公司让小蔡支付违约金。小蔡想咨询一下,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欺骗行为,是否合法?
分析:综上所述,这位同志遇到的问题其实是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它正是劳动者弱者地位的真实写照。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加之现在的劳动力市场是一个大大的供大于求的状况,所以,相当一些劳动者为了得到一份工作,来挣钱维持自己的生计,在求职时面对用人单位单方制定出的劳动合同文本,心里可能有很大的意见,但因怕得不到工作,而不敢提出自己的意见,即使个别人委婉地提出意见,往往被用人单位拒绝后,也不敢再坚持己见,只好委屈求全地在合同上签了字,先得到这份工作再说。
但是从法律角度上看,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是表示自己对这份合同认可,并愿意遵守和履行这份合同的行为。如果拿不出用人单位在签合同时,采用了胁迫或欺诈的证据的话,就只能被认定为这是自己的真实意思所为,就不能说这是一份无效的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