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某技术学校学生,今年18岁,经学校安排到昌乐县某公司实习。一天,在实习中,由于王某操作机床不当导致右手食指被割断。王某伤好后到县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保部门没有受理。社保部门认为,王某不受《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但王某不理解,质问工作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我是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为啥不给我认定工伤?你们不给我认定工伤,谁赔偿我的损失?”
对于王某的质问,社保部门工作人员做了耐心的法律解释。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社保部门不应当受理这样的申请。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在校学生的实习行为不同于一般职工的劳动行为,学生的实习行为只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学习,并没有为实习单位谋取利益,因此无论从劳动法的角度还是民法的角度,实习学生的伤害都不应由实习单位无过错地承担责任。
王某是学校的学生,学校对王某的学习安全具有保护义务,王某是学校派到公司实习的,因此对王某的损失,他可以人身损害为由要求学校赔偿。当然,若公司有过错,学校赔偿完毕后,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向公司追偿。
王某听完工作人员的解释后,便到县法院起诉。目前,这一案件正在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