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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宿舍劝架受伤不算工伤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1-4-14   来源:   编辑:
 
2007年10月15日傍晚,陶某与王某等同事一起外出喝酒。当晚9时30分,王某在公司职工宿舍内与周某因本月生产任务及工资事宜发生矛盾。陶某上前劝架,将两人拉开。但周某还是感到不解气,下楼找到一把消防斧,欲对王某进行报复。陶某在楼道中将周某拦住并予以劝说,周某一气之下砍伤了陶某。

  2009年1月8日,北京市通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了非工伤认定。陶某不服申请复议,2009年5月8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维持了上述结论。为此,陶某将通州区劳保局告上法院。

  经过审理通州法院认为,本案中,陶某受伤地点在公司宿舍,不属于工作场所,周某实施伤害行为和陶某的劝阻行为均不是在为公司执行职务,陶某受伤害的经过和性质不具有工作原因的属性。

  陶某虽然请来证人证明其主张,但该人系其亲属,且说法与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不一致,故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维持非工伤认定结论。判决后,陶某不服提出上诉,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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