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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全勤”成职场新名词 网友称带薪休年假是传说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1-4-9   来源:   编辑:
 
 “被全勤”出自网友“西贝先生”的一篇博文。他说去朋友L的公司找她吃饭,无意间瞄到朋友的年假单上,带薪年假竟然一天都没动过。“有带薪假怎么不休?年底还要拼个全勤奖不成?”“西贝先生”打趣道。谁知朋友L一阵吼:“年中申请过几次都被老板驳回,我这是‘被全勤’!”

 “西贝先生”的帖子发布不足一天,就有200多名网友留言,“被全勤”一词很快走红网络。有网友干脆下了定义:带薪年休假,只是一个传说。劳动法专家介绍,对于职工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非常明确。职工当年未休年假,除非单位有书面证据表明是职工本人提出不休年休假,否则单位有可能要支付其三倍工资。

  劳动法专家指出,对于职工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非常明确。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假设“西贝先生”在公司工作了2年,可以得到5天的年休假。再假设今年9月底单位和他解除了劳动合同,这时“西贝先生”今年已在公司工作了273天,且未享受年休假。再假设他在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是2175元,日工资就是100元。“西贝先生”应得的未休假期间的报酬应为:[(273÷365)×5-0]×100元×300%=900元(注:(273÷365)×5-0≈3.74天,0.74天不足1整天,不支付该报酬,故取3天)。

  由于《办法》还规定,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公司除了支付正常工资外,还要另支付“西贝先生”未休年休假工资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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