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被医疗纠纷缠绕多年的农村妇女,在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多次找有关部门解决未果的情况下,陷入绝望的境地。近日,当她抱着最后一线希望来到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的时候,法官及时联系被告医院,通过调解,医院当天就支付了赔偿款项,这位妇女感激地说:“没想到法院为百姓办实事这么快!”这是大港法院即立、即审、即调、即判、即结的便民速裁机制带来的实际效果。 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大港法院积极探索、科学配置,建立了符合审判运行客观规律的便民速裁机制,确保案件在各个诉讼环节都可以顺畅地进入审判“快速路”。速裁机制运行两年来,共审结民商事案件2308件,占全院民商事案件比重的32%,平均审限11.1天,调解撤诉率90.6%。便捷高效的速裁机制最大限度地方便了群众诉讼,减轻了群众诉累,同时节约了司法资源。
了解到,大港法院的便民速裁机制赋予立案法官、庭前准备法官和速裁组法官以速裁审判权,将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和双方当事人愿意选择速裁解决纠纷的民商事案件,及时纳入速裁案件审理范围,使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审前调解各个诉讼环节有机衔接,满足了诉讼群众在各个诉讼环节的纠纷解决需求。与此同时,为简化审批程序,减少中间环节,对纳入速裁审理范围的案件,通过庭前询问,发现具有被告提出反诉、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案件需要评估、鉴定等不适宜速裁审理情形的,经庭前准备后,直接移送业务庭审理,不需要审批。这种摈弃部门利益和条块分割,全院“一盘棋”的思想,确保了速裁机制高效有序、畅通无阻的健康运行。
两年的审判实践显示,方式灵活的便民速裁机制,凸现了其方便快捷的价值功能。一是机制灵活。许多当事人不需要答辩期,不需要取开庭传票,只需要电话通知,径行开庭、调解和领取法律文书。机制灵活的速裁机制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大大缩短了从立案到开庭的时间。二是时间灵活。以往开庭时间由法官确定,当事人无权选择。而便民速裁机制可以让当事人协商选择开庭时间或预约休息时间开庭,真正体现了司法便民的宗旨。三是地点灵活。大港区位于城乡结合部,涉农案件多,边远地区农村当事人不仅法律知识欠缺,而且交通不便。速裁法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深入农村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到当事人住所地开庭和调解,不仅极大地方便了群众诉讼,也便于邀请当事人亲属、司法所、村委会干部参加旁听和调解,有利于调解解决纠纷。
大港法院院长张健介绍说,速裁机制运行两年来取得了司法便民与审判质效双赢的效果。最初,仅仅规定了离婚、扶养、抚育、赡养、继承、债务、借款、租赁、供用热力合同、督促程序等十类案件可以纳入速裁案件审理范围,因此,2007年,速裁案件占民商事案件比重仅为29%。实践中,速裁审判效率与效果的不断提升使院党组下决心逐步扩展了速裁案件范围,目前,除劳动争议案件外,速裁案件范围不再受案由的限制,使速裁案件比重不断上升,2008年达到了34%,2009年1至5月已经达到了39%。而速裁案件范围的扩展又进一步提升了民商事审判的效率与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