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镇安富桥废旧钢材市场,拥有蔡某、代某、罗某等十余家废旧钢材收购销售的私营企业业主,常年从事废旧钢材收购及销售业务。当地邻近的农民尹某等七、八人,利用空闲时间自发长期在该钢材市场从事搬运业务。只要该市场某业主有货物装卸
[案情]: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镇安富桥废旧钢材市场,拥有蔡某、代某、罗某等十余家废旧钢材收购销售的私营企业业主,常年从事废旧钢材收购及销售业务。当地邻近的农民尹某等七、八人,利用空闲时间自发长期在该钢材市场从事搬运业务。只要该市场某业主有货物装卸,他们就自发地根据业主货物数量的多少,组织三、五人帮助业主装卸货物,装卸完毕后,根据业主给付的报酬,由该三、五人自由分配。2003年3月12日上午,被告尹某等人在为原告蔡某开办的纪臣废旧金属经营部搬运废旧钢材时,左手小指被砸伤,住院治疗8天,用去医疗费1554元。左手小指末节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被告尹某于2004年3月1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受伤属工伤,并要求原告纪臣废旧金属经营部赔偿其医疗、伤残等损失26200元。经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纪臣废旧金属经营部赔偿尹某医疗、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工伤津贴等费用22123.45元,并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原告纪臣废旧金属经营部认为不能按工伤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确认该赔偿纠纷。
[分歧]:在审理过程中,对该案的处理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被告尹某与原告纪臣废旧金属经营部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是属工伤劳动关系,尹某的受伤应按工伤处理。其理由是:原告纪臣废旧金属经营部属私营企业,被告尹某长期在该钢材市场从事搬运业务,相对而言,也与原告纪臣废旧金属经营部形成了长期、固定的劳动关系,因此,被告尹某在为原告纪臣废旧金属经营部装卸废旧金属的劳动过程中受伤,应当属于工伤。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尹某与原告纪臣废旧金属经营部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是承揽关系,被告尹某在承揽活动过程中受伤,其受伤结果应由其自己承担。本案被告尹某与当地邻近的农民等七、八人,利用空闲时间自发长期在该钢材市场从事的搬运业务。每次提供的劳动都是根据业主货物数量的多少,组织三、五人帮助业主装卸货物,然后根据业主给付的报酬自由分配。这种劳动关系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承揽关系。尹某等人作为承揽人,在承揽活动过程中的安全活动应由其自己负责,所以本案原告纪臣废旧金属经营部对被告尹某的受伤不承担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被告尹某与原告纪臣废旧金属经营部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是雇佣关系,应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本案原告纪臣废旧金属经营部系长期从事废旧金属收购、销售的私营企业,常年需要雇请一定帮工帮其从事装卸业务。本案被告又系该钢材市场长期从事搬运业务的帮工。2003年3月12日上午,被告尹某等人为原告纪臣废旧金属经营部主动装卸废旧钢材的行为,属于有偿帮工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被告尹某在帮工活动过程中受伤,应按帮工性质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