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请求不完全
某职工因企业拖欠工资提出申诉,仲裁委经审理对职工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在执行该裁决时,职工发现企业除支付了拖欠的工资,没有支付因拖欠工资另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职工就此向仲裁委提出异议,得到的答复是:因本人未提出过该项请求。
评析:因为职工的申诉请求不完全,广义地说是请求不当,如果劳动者在提出申诉请求时,没有把所想的全部提出,就会导致仲裁委对其未请求的部分在此次得不到审理,由此形成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提供证据不足
宋某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与企业发生争议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单位认为未曾与该职工解除过劳动合同,当仲裁庭要求职工出示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时,职工无法提供,仲裁委因申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由于职工缺少证据,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如不成立,那么仲裁委对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否正确或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都无需审理,职工提出的请求自然无法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