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或以其他方式不安排女职工工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权力是受国家保护的,任何单位不得以休产假为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该厂虽然没有解除与岳某的劳动合同,但是不安排工作,不保障女职工的基本权利,其性质和解除劳动合同是一致的。因此,应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