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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1-3-22 来源: 编辑: |
宜宾市翠屏区李端镇周村农民王成刚2003年8月28日受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下属单位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宜水高速公路B合同段工程项目部的雇请,在宜宾县江坳口王家沟大桥做木工,同年9月3日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宜水高速公路B合同段工程项目部又安排王成刚在其承建的宜水高速公路A座道桥上面做内箱式板,王在干活时一铁钉刺伤王成刚右眼,工地现场负责人叫人带王成刚到附近的药店拿了一瓶眼药水,由于王的眼睛疼痛,同年9月5日王回家到就近的长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眼球穿通伤和外伤性白内障。住院18天,用去医疗费2026.16元,被告单位派木工班班长去看望原告时给付王成刚1000元。2005年3月18日王成刚经宜宾市新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属七级伤残,王成刚多次找到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宜水高速公司B合同段工程项目部解决无果。原告王成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赔偿各种损失46953.2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成刚与被告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下属单位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宜水高速公司B合同段工程项目部形成雇佣关系,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雇用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宜水高速公路B合同段工程项目部无独立的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被告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赔偿原告王成刚的损失费261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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