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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1-3-22 来源: 编辑: |
女职工小钱是车工,每天早上8时上班,下午5时下班。前不久厂里赶工期,要求大家加班,当天干到晚上7时下班铃响了。职工们随即关机,先后离厂回家,小钱还在忙着收拾工具,清理作业环境。不料这时飞来横祸,正在车间里回收铁屑的一民工不慎碰倒了堆放的工件,把她的右小腿砸断了,经医院治疗花去了2万多元钱。厂方认为这是民事伤害事故,应该由肇事民工承担责任。其理由是,伤害事故是在下班之后发生的,与完成工作任务无关,不同意按工伤赔偿。小钱认为“收拾工具”是本职工作的一部分,要求厂里作工伤处理。到底该谁负责赔偿,双方各执一词
劳动法律师:工作时间前后,所受事故伤害应认定工伤
权威人士评析,构成工伤的必备“三要素”是,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到的伤害,其中,应首先确定工作内容,然后再确定工作时间和地点。如果在工作时间之外,职工所干的活属于履行工作,则仍属于工作时间(临时)。小钱虽是在下班之后受伤,表面上看与完成工作任务无直接关系,但下班之后收捡工具是操作工的一道必要工序,属于一种收尾性工作。收尾性工作与正常工作是紧密联系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精神,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职工提前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伤,也应该认定为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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