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或者死亡的职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比如未成年工一般由其父母代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