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劳动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劳动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劳动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劳动律师 在线咨询 劳动贴吧  
  劳动新闻 - 劳动争议 - 劳动仲裁 - 劳动诉讼 - 劳动调解 - 工伤赔偿 - 工伤认定- 劳动合同法  
    北京特邀工伤赔偿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北京专业工伤赔偿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起诉 法
· 申请补交养老保险有时效限
· “开胸验肺”农民工张海超
· 单位“违规”开除员工 致
· 河南登封:中铝公司涉嫌非
· “恶意欠薪”将立案调查
· “中国式休假”或将迎来改
· 改善医患关系要有治本之策
 
  当前位置:主页 > 劳动常识> 浏览

不签劳动合同神马承诺都是浮云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1-3-10   来源:   编辑:
 

 

《劳动法》第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法》之所以将劳动合同规定为要式的、书面的合同,意在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同意识,明确劳动合同规定是双方当事人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应尽可能明析、详尽。《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规定是劳动力市场的重要规则,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规范,落实这些规定,有利于确定双方当事人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在发生劳动劳动争议的情况下,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约定的记载,是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的有力佐证,这对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现今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状况下,对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殊为重要。为保证上述法律规定的贯彻实施,《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劳动监察规定》(劳部发[1993]167号)规定:由县级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中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此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上述规定、侵害劳动者利益的用人单位,《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前某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招工时把条件讲得很好,但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当工作开始后,却根本不履行自己的诺言,或者在履行时大打折扣,侵害劳动者的权益。我们从剖析本案例中得到的启示是:劳动者为维护自身利益,切不可忽视劳动合同的签订,遇用人单位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及时举报。否则,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空口无凭,无据可查,对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极为不利。

 
上一条: ·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下一条: ·六级以上伤残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