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上报工伤事故报告、职工工伤待遇申请,医疗终结或评残后,填报《金华市企业职工一次性工伤费用结算表(表二)》加盖单位公章,凭有效发票、病历、处方、住院清单和劳动局的工伤 认定表办理结算。
2、工伤待遇发放:工伤基金结算后7个工作日内下拨。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随时受理。(每月20日前)
金华市行政服务中心监督电话:96789
处监督电话:2372268 2379112
责任科室:工伤、生育托管科
联系电话:2373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