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单位派张某到其他公司办事,在返回单位的途中,张某顺便到一家银行给家里取了些钱。不料被一歹徒盯上,歹徒抢去张某身上所有的钱,并把其砍成重伤。张某认为虽然是为自己取钱,但是属于返回单位的途中,因此也应当属于工伤,所以向单位领导要求享受相关工伤待遇。单位领导认为张某是为自己办私事,不算工伤。张某不服,向劳动仲裁机关提出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机关经过调查后认为张某不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这项规定可以看出,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必须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张某外出虽然是单位派其去办事,时间也在返回单位的途中,符合“因工外出期间”这个条件,但是,张某受到伤害是由于其在返回单位的途中去银行给家里取钱被歹徒盯梢抢劫而造成的,不符合“由于工作原因”这个条件,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至于对张某如何赔偿,可以按照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