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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浦东新区五类特定人员社会保险的意见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1-2-13   来源:   编辑:
 

 

为进一步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区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工作,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上海市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实施〈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三)》(沪镇保办发20042号)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就“小城镇户籍”等五类特定人员参加镇保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小城镇户籍人员”参加镇保问题

小城镇户籍人员是指本市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推进农村城市化过程中,在城镇务工、经商、投资和居住的农民,按照市有关部门规定批准办理小城镇居民户籍的人员。此类人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参加镇保:

(一) 原村队进入撤制或已经撤制的小城镇户籍人员

原村队进入撤制或已经撤制的小城镇户籍人员尚未参加城保、镇保,或缴费年限尚未达到本市城保、镇保领取养老金最低年限的,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及相对应年限4%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后纳入镇保,所需资金由征地责任单位(村队已经撤制的由当地镇政府)承担三分之二,个人承担三分之一。

已在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并参加城保、镇保的此类人员,撤制村队时不再纳入范围。如所在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与小城镇户籍人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时,由所在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将小城镇户籍人员参加城保、镇保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或折算为镇保缴费年限后,一次性为其补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二) 原村队尚未进入撤制的小城镇户籍人员

原村队尚未进入撤制的小城镇户籍人员,可以通过就业或自由职业者身份以按月缴费办法参加镇保。

二、关于“自理口粮户”人员参加镇保问题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自理口粮户人员可以将户籍关系迁回原农村村队,在征用土地时,按《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的规定落实社会保障。

三、按规定办理的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参加镇保问题

按规定办理的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是指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市有关部门规定办理的部分专业技术干部和教师家属、处级干部和部分老科级干部家属、劳动模范家属、残废军人家属以及部分公安干警家属等农转非人员。其中目前仍属本市户籍的人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参加镇保:

(一) 原村队进入撤制的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

原村队进入撤制的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含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中,尚未参加城保、镇保或缴费年限尚未达到本市城保、镇保领取养老金最低年限的,可以在撤制村队时纳入该村队人员,由征地责任单位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不低于20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及16000元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后纳入镇保。

已在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并参加城保、镇保的此类人员,撤制村队时不再纳入范围。如所在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与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时,应当将其参加城保、镇保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或折算为镇保缴费年限后,由所在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一次性为其补足不低于20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及16000元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后纳入镇保。

(二) 原村队尚未或不可能进行撤制的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

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尚未参加城保、镇保或缴费年限尚未达到本市城保、镇保领取养老金最低年限的,可以允许符合家属农转非条件的人员(含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进行选择: 待原农业户籍所在村队撤制时,通过该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或征地责任单位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不低于20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及16000元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后纳入镇保;或通过原农业户籍所在镇政府、农转非人员家属单位和家属农转非人员个人三方各出资三分之一的办法落实参保资金,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一次性为其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及相对应年限4%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后纳入镇保。

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已在单位就业并已参加城保、镇保的,在原劳动(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应当继续参加城保或镇保,单位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时,将其参加城保、镇保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或折算为镇保缴费年限,通过原农业户籍所在镇政府、农转非人员家属单位和家属农转非人员个人三方各出资三分之一的办法落实参保资金,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及相对应年限4%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后纳入镇保。

(三) 实施交回土地承包权村队的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

实施交回土地承包权村队的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尚未参加城保、镇保或缴费年限尚未达到本市城保、镇保领取养老金最低年限的,参照原村队进入撤制的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处理,所需资金由责任单位承担。

四、关于“农来农去”人员参加镇保问题

农来农去人员是指上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按本市政策规定赴新疆、云南、黑龙江、内蒙古等地支边青年和知识青年,返沪后按政策返回农村的农业户籍人员。此类人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参加镇保:

农来农去人员(含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可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回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后,参照被征地人员落实保障的标准,一次性为其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及相关的补充社会保险,按“落实社会保障、土地处置、户籍转性”整体联动原则,将农业户籍转为非农业户籍,其原按规定已确认的1992年底前的连续工龄可以视作缴费年限。

农来农去人员落实镇保的资金,由区、镇两级财力按照7∶3比例垫付。

五、关于渔业村队“社(人民公社)统销”户籍人员参加镇保问题

郊区渔业村队人员同时具备社统销户籍、属于专业捕捞(水产)队、有捕捞证(出海证)、属于原单位在册登记人员等条件的,可以认定为渔业村队人员,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及相对应年限4%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后纳入镇保,所需资金由区、镇两级财力按照7∶3比例承担。具体操作由镇政府审核,经贸局、劳动保障局核准后纳入镇保。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落实保障办法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七月

 
上一条: ·补休不能代替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的支付
下一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2.5.1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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