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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1-2-13   来源:   编辑:
 

 

沪建建[2004]349号

各有关单位 :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六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保障本市建筑施工外来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规范施工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简称《办法》)、《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 (2002)3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有关具体操作事项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地中,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均应按照《办法》规定缴纳综合保险。

 二、管理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是本市综合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建委)负责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实施和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资质和资格管理办公室(简称市资质资格办 )和上海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管理本区域建设工地内的建筑施工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各区(县)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具体组织实施。

 外省市(含中央企业)驻沪办建管处协助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地区(系统)进沪施工企业的综合保险工作。

 三、享受待遇

 参加在沪建筑施工企业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享受工伤、住院医疗两项保险待遇。

 四、办理程序

(一)领取“预缴综合保险通知单”

 中标单位(工程总包单位)在办理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委托手续时,向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领取“预缴综合保险通知单”。

(二)申领缴费卡

 总包单位凭“预缴综合保险通知单”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对上报资料核对无误后,指导单位填写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并开具“领取缴费卡通知书” 。总包单位凭通知书到项目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缴费卡。

(三)预交综合保险费

 l 、本市建设工程实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作为实质性要求,明确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将工程预计用工数单独列出。确定中标单位后,建设单位将该工程预计综合保险费 (预计综合保险费 = 中标单位预计用工数×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0% × 5.5% ×工期月)一次性划给中标单位。

 2 、本市建设工程直接委托的项目,在办理直接委托手续时,建设单位将该工程预计综合保险费(预计综合保险费 = 总包单位预计用工数×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0% × 5.5% ×工期月)一次性划给总包单位。

 3 、总包单位应当及时将该工程预计综合保险费缴入综合保险缴费卡中,并获得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社会保险缴费卡”回执单(简称缴费回执)。

 4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监、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向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缴费固执。

  (四)人员申报

 工程开工前,总包单位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领取《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申报软件》(简称软件),将实际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个人信息按要求录入软件,并打印《外地劳动力个人信息采集表》(一人一表),在表上粘贴个人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照片下方按要求注明姓名、身份证号。总包单位将《外地劳动力个人信息采集表》及其软盘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

 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应及时将信息导入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

(五)领取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就业凭证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就业登记手册》(简称《就业登记手册》)用于记录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在沪就业情况,是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在本市就业的凭证。

 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收到劳务分包交易市场上传的信息后,打印《就业登记手册》并送到各工程所在地劳务分包交易市场。总包单位领取《就业登记手册》后,交外来从业人员本人保管。有《就业登记手册》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在项目之间流动,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应当及时在《就业登记手册》上做好人员流动情况记录。

(六)人员变更

 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用工人员发生变更的,总包单位应将变更情况按要求录入软盘,生成《外来从业人员变更名册》,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

 1 、单位办理退工,凭单位盖章的《外来从业人员变更名册》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办理人员注销手续。

 2 、单位新进人员,按人员申报程序申报,在上交材料时增加一份单位盖章的《外来从业人员变更名册》,并按通知领取新进建筑施工外来从业人员《就业登记手册》。

(七)缴纳综合保险费

 缴纳综合保险费的人数截止到当月25日实际人数,次月扣款。缴费周期为一个月。费率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0% 的15%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从总包单位综合保险缴费卡中划转综合保险费,并建立缴费记录。对每月5日扣款不成功的单位,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将在每月12日(节假日顺延)再次扣款。综合保险费每人每月只扣一次。

(八)扣款催缴

 扣款不成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将扣款不成信息通知各区县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由各区县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打印“综合保险费追缴通知单”,通知总包单位。

(九)预交综合保险费的追加

 当综合保险缴费卡中的预交综合保险费不足一定数额时,由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打印“预交综合保险费余额提示单 ”, 通知总包单位。

 (十)注销缴费卡

 工程竣工后,总包单位凭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证明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办理综合保险登记销户申请手续, 并填写综合保险缴费卡结户通知书,经市资质资格办核查后,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结户手续。综合保险缴费注销后,卡内资金结息后转至总包单位指定账户。

 五、工伤认定及理赔

(一)建筑施工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应按规定报告发生地的区(县)劳动保障局所属工伤认定机构、工程受监安全监督站和商业保险公司。建筑施工外来从业人员工伤或职业病认定,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劳动保障局所属工伤认定机构认定和鉴定。

(二)建筑施工外来从业人员工伤和职业病的认定、鉴定办法及

 各项综合保险待遇的申领办法,按市政府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

 六、监督管理

(一)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建筑施工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纳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1 、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在招投标过程中应加强监督管理。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查验综合保险预缴费凭证。

 2 、各级安质监管理部门在办理报监手续时 , 应查验综合保险预缴费凭证。在日常现场监督管理中,应加强检查建筑施工外来从业人员持有《就业登记手册》情况。

 3 、市资质资格办应核实确认各区县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上传的相关信息。

 4 、各区(县)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应做好本区域内综合保险登记、人员信息处理、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就业凭证发放等工作。

 (二)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所属劳动监察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建筑施工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纳情况的劳动监察。

 七、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开展外来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沪建建 [2002]893 号)、《关于在上海扩大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事故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 (97) 第 329 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2.5.1起实施)
下一条: ·关于修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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