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7)46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2006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或按《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享受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以下统称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费用的支付结算按沪劳保福发[2007]7号文规定执行,其中,老工伤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按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增加30%)确定。
三、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