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劳动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劳动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劳动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劳动律师 在线咨询 劳动贴吧  
  劳动新闻 - 劳动争议 - 劳动仲裁 - 劳动诉讼 - 劳动调解 - 工伤赔偿 - 工伤认定- 劳动合同法  
    北京特邀工伤赔偿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北京专业工伤赔偿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起诉 法
· 申请补交养老保险有时效限
· “开胸验肺”农民工张海超
· 单位“违规”开除员工 致
· 河南登封:中铝公司涉嫌非
· “恶意欠薪”将立案调查
· “中国式休假”或将迎来改
· 改善医患关系要有治本之策
 
  当前位置:主页 > 劳动案例> 浏览

北京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闫剑辉劳动报酬案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09-1-17   来源:   编辑:
 
一、案情介绍:
被告闫建辉系北京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于1997年8月12日到泰都公司工作,与泰都公司建立劳动关系,1998年4月27日泰都公司与闫建辉订立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书和聘任合同书,双方在劳动合同书第三十九条约定,泰都公司管理制度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在1997年年度决算时,泰都公司依照安泰公司向其所属公司下发的《安泰公司关于对年度计划利润实行超额分成办法的规定》,向员工发放了总额为50万元的年终奖金,对此,安泰公司未提出异议。在此基础上,泰都公司依据安泰公司的文件制订了《泰都公司职工年终奖金发放制度》,将员工的劳动收入与给公司创造的经济效益结合起来,充分调动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1998年,泰都公司1月至10月的 经利润为12586811.75元,依据泰都公司制订的文件,泰都公司在1998年度决算后,核准闫建辉1998年度的年终奖金为373542元,但是截止到1999年6月30日泰都公司仍未向闫建辉支付其1998年的年终奖金,双方发生劳动报酬争议,闫建辉于1999年7月15日向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于1999年8月3日裁决:泰都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闫建辉1998年年度奖金373542元并一次性支付闫建辉373542元年终奖金的 25%的经济补偿金93385.5元,两项共计466927.5元。泰都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法院,请求驳回闫建辉的请求,要求闫建辉支付诉讼费用。
二、律师代理过程
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接受了闫建辉的委托,指派王世海律师代理了此案的一审,王世海代理提出了答辩意见,并向法院提起了反诉:1、驳回泰都公司的诉讼请求;2、判令反诉被告立即支付闫建辉的劳动报酬373542元;3、判令反诉被告支付闫建辉的劳动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93385.5元;4、判令反诉被告支付闫建辉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和五倍的补偿金2334637.5元;5、由反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最终王世海律师的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支持了王世海律师的反诉请求,闫建辉胜诉。
三、代理意见
在开庭审理时,王世海律师向法庭提出以下主要代理意见:
1、 泰都公司系企业法人,依法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因此泰都公司制定的《泰都公司职工年终奖金发放制度》应是有效的。 
2、 该制度制定后,激励了员工的工作热情,闫建辉等员工加班加点,为公司忘我工作,创出1998年1月至10月公司经利润达12586811.75元的经济效益。 
3、 根据泰都公司制定的《泰都公司职工年终奖金发放制度》,核准闫建辉1998年的年终奖金为373542元。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和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的规定,泰都公司应恪守信誉,按制度执行,支付闫建辉的年度奖金373542元。 
四、审理结果
2000年5月25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做出(1999)门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驳回北京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北京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闫建辉年终奖金三十七万三千五百四十二元。
闫建辉最终胜诉。
 
上一条: ·北京市劳动合同书(样本)
下一条: ·跳槽切忌一走了之!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