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劳动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劳动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劳动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劳动律师 在线咨询 劳动贴吧  
  劳动新闻 - 劳动争议 - 劳动仲裁 - 劳动诉讼 - 劳动调解 - 工伤赔偿 - 工伤认定- 劳动合同法  
    北京特邀工伤赔偿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北京专业工伤赔偿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起诉 法
· 申请补交养老保险有时效限
· “开胸验肺”农民工张海超
· 单位“违规”开除员工 致
· 河南登封:中铝公司涉嫌非
· “恶意欠薪”将立案调查
· “中国式休假”或将迎来改
· 改善医患关系要有治本之策
 
  当前位置:主页 > 劳动案例> 浏览

离5个月试用期还剩2天 劳动者被单位炒鱿鱼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0-12-16   来源:   编辑:
 
连续被单位“试用”了5个月,蒋女士却在距离试用期到期之日还有两天的时候,接到了单位的书面通知,说要终止试用期合同。因为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蒋女士和用人单位经过了劳动仲裁、又经过了法院诉讼。最终海淀法院判决支持了蒋女士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法官表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用工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而不规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试用期不能成立。这种情况下,单位终止试用期合同,实为单方解除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2006年10月24日,北京第三方卓越绩效模式评价中心(以下简称第三方中心)因工作需要招聘蒋女士在该中心项目管理委员会工作。当天,蒋女士与第三方中心签订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为每个月1200元,包括所有补贴在内。2007年1月23日,双方又续签了两个月的试用期合同,终止日期为2007年3月22日。


    但2007年3月20日,也就是距离适用期终止的日期还有两天的时候,第三方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蒋女士,要求终止试用期合同。原因是蒋女士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和不符合录用条件。


    据第三方中心称,在与蒋女士第一次签订试用期合同期间,因其工作能力较差,中心曾与蒋女士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蒋女士称自己是下岗人员,要求再给次机会,所以中心才又与蒋女士续签了两个月。但之后的两个月中,蒋女士工作态度非常不认真,多次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中心才与她终止合同。


    但蒋女士却认为,第三方中心与自己解除合同的理由只是借口而已,因此她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第三方中心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奖金。2007年6月6日,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第三方中心向蒋女士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00元,驳回了蒋女士的其他申诉请求。


    因不服该裁决结果,第三方中心后又诉至海淀法院,除不同意向蒋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起诉要求蒋女士向其支付1000元的误工费和交通费。


    经过审理,海淀法院最终仍维持了仲裁决定,判决第三方中心向蒋女士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00元,同时驳回了该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茅塞顿开:劳动合同要明确约定劳动限期


    法官告诉记者,该案争议的焦点是:第三方中心是否是在试用期内与蒋女士解除的劳动关系;蒋女士是否发生了不能胜任工作和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


    对此法官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该案中,第三方中心未与蒋女士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未对合同期限进行约定,而单方将蒋女士的试用期制定为五个月,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


    另外,《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还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法官表示,依据该条款,第三方中心与蒋女士约定的试用期期间应视为事实劳动关系的期间。2007年3月20日,第三方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蒋女士终止试用期合同,实为单方与蒋女士解除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判决书表示,蒋女士与第三方中心签订的《试用合同书》和《劳动合同续订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虽然第三方中心以蒋女士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和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蒋女士解除了劳动关系,但诉讼期间,该中心却未就这一理由向法院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法院判决驳回了第三方中心的起诉。


    法律速答·劳动争议


    问:我哥和公司签订的三年期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可是公司提出要解除原来的劳动合同,再签订新的合同。现在我哥想辞职,能向公司要求经济赔偿金吗?


    答:用人单位违反新《劳动合同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你哥可以向公司要求经济补偿。


    问:我与公司签订了一年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期满后,公司以我经验不足为由,要求再增加三个月试用期。我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超出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公司应以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标准进行赔偿。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你可以要求公司按照规定支付试用期工资,两个月试用期满后支付正常的工资。(由北京市京和律师事务所赵保生律师解答)林靖


    法条链接: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上一条: ·违反纪律被开除 诉继续履约被驳
下一条: ·打工妹伪造高中学历被识破 怀孕仍遭受骗单位解雇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