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被纳入保险统筹管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老工伤”主要有四类人员: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仍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的国有企业的1—4级的伤残职工;2003年12月31号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得了职业病仍由企业支付旧伤复发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的国有企业5—10级的伤残职工。
还有,2003年12月31号以前因工死亡,仍由企业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国有企业工亡职工亲属;96年10月1号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仍由企业支付旧伤复发费或者生活护理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的人员。
“老工伤”人员一经确认,原由企业支付的费用将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仅解除了“老工伤”人员的后顾之忧,也减轻了国有企业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