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员工要回70天加班费
陈先生在单位工作超过一年半,共加班70天,单位却始终没有向他支付过加班费。为此,陈先生将单位告上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共计2.1万余元。根据陈先生提供的考勤资料,海淀法院认定陈先生加班事实存在,判决支持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5年3月8日,陈先生进入北京鸿都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从事与公司产品研发、生产及技术服务有关的技术工作。当时双方签订了一份《聘用协议》,协议约定:陈先生的每月工资为3140元,聘用期截止到2006年3月7日。据陈先生称,公司一直向他支付工资至2006年10月底,但同年11月24日,公司便强制给他放假,并拒绝他回去上班。
由于在加班费的问题上与鸿都伟业公司产生争议,事后,陈先生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2005年3月至2006年11月的加班费共计2.1万余元。法院向鸿都伟业公司送达开庭传票后,开庭时该公司却无人到庭应诉,也未委托代理人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因此法庭进行了缺席审理。
庭上,为了证明自己于2005年3月至2006年11月间在鸿都伟业公司存在加班行为,陈先生向法院提交了两名同事的证言以及自己从公司考勤员处复印的《2005年3月至2006年10月底出勤情况统计表》和《2005年、2006年考勤表》。依据这两份考勤表,海淀法院认定,2005年3月至2006年10月期间,陈先生在周六、周日加班共计70天。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陈先生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加班事实的存在。依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鸿都伟业公司应向陈先生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判决支持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每天加班不得超3小时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保护已不仅仅停留在基本工资的保障上,加班费诉讼的出现正说明这一点。但法官也提醒劳动者,打加班费官司要注意以下3个问题:
注意自己所从事的行业性质是否为固定工时制。
法官表示,如果劳动者所从事的职业为固定工时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同时,《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延长了劳动者的工作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