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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协商审查程序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0-9-15   来源:   编辑:
 

1.工资协议签订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15日内,对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进行审查。若对工资协议无异议,应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工资协议即行生效;如对工资协议有修改意见,则应将修改意见在《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中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工资协议,并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工资协议报送15日后,协商双方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视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该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4.在接到已经生效的工资协议后,协商双方应于5日内,以适当形式向本方人员公布。

 
上一条: ·工资协议期限
下一条: ·集体协商的原则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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