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过时效 启动劳动监察程序 经行政诉讼获支持———
案情回放
张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规定,如果员工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规章管理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05年7月,张某在盯岗期间睡觉,被考核人员发现,公司以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规章管理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张某没有及时提起劳动仲裁,也没有进行民事诉讼。他在2007年3月向区劳动局投诉,认为其“睡岗”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劳动局于同年5月作出《答复》,认为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张某不服,以劳动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过审理,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劳动局的《答复》,并责令重新办理。
法官说法
张某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盯岗期间睡觉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其是在公司制定的《补充规定》中规定的。而该《补充规定》的制定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不足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因此,劳动局的《答复》属于主要证据不足,法院判决撤销劳动局的《答复》。
法官提示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欲提起民事诉讼的,必须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张某就是因为超过了时效,而无法申请劳动仲裁和提起民事诉讼。
而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将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延长至1年,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另外,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这就是启动劳动监察程序。如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举报、投诉的期限是两年,超过两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如果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劳动者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3个月内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作出处理,间接达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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