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工资中包括了相关社会保障、保险金,是否就免除了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为员工缴纳相关劳保费用的义务?日前,河南省新乡市法院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新乡市一名员工因公司以在工资中支付了社会保险费为由,拒绝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相关劳保费用,遂将这家公司告上法庭。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公司与员工所谓工资中包含社会保险费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新乡某电器有限公司为员工缴纳2001年至2006年间的相关保险金。
据了解,2001年2月,新乡某电器有限公司招聘四川籍工人赵国为成都区域的产品促销员,从事该公司的产品促销工作。双方还签订一份促销员聘用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对员工赵国实行计件工资制,底薪550元/月(含节假日和公司支付的各种社会保障、保险金)加销售提成工资。
到2006年9月,已在公司工作5年的赵国,认为公司几年来一直没有给他缴纳社会保险金。他为此深感忧虑,要求公司缴纳其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金。可公司认为,公司应缴纳的相关劳保费用已经作为工资发给了赵国,不应再替其缴纳相关劳保费用。
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均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该规定表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统筹是其法定义务。双方虽然在聘用协议中约定工资包含各种社会保障、保险金,但该约定条款显然与法相悖,应认定无效。员工赵国每月按约定领取的底薪加销售提成应认定为公司为其发放的工资收入,公司还应以此为缴纳的基数,为员工赵国缴纳社会保险费。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企业应当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如实列支。其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可见,参加社会保险费,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缴费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因此,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工资中含有保险金,这样的条款是违法无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