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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0-8-18 来源: 编辑: |
王某是某信息公司的一名会计,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6月底到期。合同期满前1个月,信息公司根据需要,想与他续签劳动合同,但工作岗位由会计改为出纳。可王某认为,续签合同应该保留原工作岗位。王某的要求合理吗? 评析: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之一是劳动合同期满。也就是说,如果不存在诸如职工处于医疗期、女职工“三期” 等劳动合同应顺延的情形,那么,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在劳动合同终止时,企业可以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也可以不与职工续签(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有权利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除外)。企业向职工发出的续签劳动合同通知属于企业的单方面意向,职工是否续签由职工自行决定。职工可能接受企业提出的工作条件的,如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如果职工对企业提出的续签意向不满意,则其可以再行与公司进行协商,直至双方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达成一致。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如果双方就是否续签劳动合同没有达成一致,则从风险防范角度来考虑,企业应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因此,信息公司是有权利在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时,提出变更其原工作岗位的,如果王某不同意该变更,可与信息公司协商,双方如协商不成,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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