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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对策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0-8-18   来源:   编辑:
 

     广东省作为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数一直居全国首位的省份,全省法院一向高度重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和调研工作。今年1月1日、5月1日先后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作出了一些新规定,使我省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剧增,并导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和程序衔接的困难。面对上述严峻形势,我院主管院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对已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及即将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详细的研究,并适时出台有关指导性意见,以统一全省劳动争议审判的司法尺度。随后,调研组分赴东莞、深圳、佛山等劳动争议案件较集中的地区,与当地两级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工会及商会的代表进行了座谈,形成了有关调研报告。同时,针对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经过充分论证,并在广泛征求我省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与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6月23日联合下发了《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对于我省企业及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影响
(一)在人民币升值等因素影响下,珠三角地区从事订单生产的企业确实面临很大的经营困难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后,企业、劳动者、学者对《劳动合同法》的看法存在较大差距,对有关条款利弊的争议不断,并引起社会极大的关注。据国内外媒体报道,因能源、原材料价格上涨、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变化、外资企业所得税从15%增至25%、人民币升值及《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东莞等地有上千家鞋厂倒闭,万余港企面临关闭。
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确实有利于劳动者,该法的出台进一步激发了劳动者的维权热情。另一方面,在企业的历史欠帐(如拖欠加班费)积压较多的情况下,又不得不承受加工企业市场利润大幅减少的客观形势,使一些企业的经营无以为继。一些企业为把企业成本和责任压到最小,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采取“工龄归零”、劳务分包等措施规避该法有关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
(二)全省劳动争议案件特别是珠三角地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长明显
《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我省劳动争议呈大量化、尖锐化、复杂化趋势。2008年1-6月全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去年同期的3倍,已达到去年全年处理总数的107%,而全省法院上半年新收劳动争议案件39767件,同比增加了24338件,增幅达157.7%,特别是珠三角部分地区出现案件“井喷”。珠三角地区上半年新收38381件,同比增长 160.1%,案件数量占到全省的96.5%。东莞、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均比去年同期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为应对激增的劳动争议案件,珠三角地区劳动仲裁与法院工作人员超负荷工作达到极限。据统计,截止2008年6月15日,东莞市人民法院新收劳动争议案件8200宗,比2007年同期增加了5473宗,同比增长200.7%。截止2008年6月,深圳市六个基层法院共受理案件18999宗,比 2007年同期增加了13033宗,同比增长218%。其中宝安法院收案10820件,而去年同期仅收案1790宗,今年收案数是去年同期的604倍;龙岗法院收案5309宗,同比去年增加了294.7 %,劳动争议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比例增加了268%。
由于上述两部法律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出现大幅度的增长,劳动争议审判案多人少的局面将更加突出。大家分析认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长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劳动合同法》在很大程度上偏重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提高了用人单位用工成本。而大多数用人单位属于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在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及人事管理等方面或多或少地存在一定的问题。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高以及一些法律从业人员的鼓动,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将猛增,请求的金额也将大幅度提高。案件主要集中在追索加班费和社保金。据称,仅深圳龙岗一区,多年来拖欠的加班费如数计付将达80亿元左右。这也是造成企业主和基层组织对新法有抵触的原因之一。
第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新法实施前,劳动争议仲裁采取按申诉的金额比例收取一定的仲裁受理费和仲裁处理费,与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费相比,劳动仲裁费金额比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部分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权利。新法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这可能使劳动争议仲裁数量进一步增加,而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也必然随之增长。
第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虽然规定了对于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局”,但所适用的案件范围较为狭窄,同时又赋予了劳动者起诉权和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权。不仅难以达到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目的,反而增加了中级法院直接审查劳动仲裁裁决的工作。
第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审理期限进一步缩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可能出现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情况。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立案、裁决的,当事人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将造成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因劳动仲裁委员会超期未处理或不予受理而直接起诉到法院,从而增加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
(三)群体性劳资矛盾增加,维稳工作面临挑战
《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部分企业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实施前就已开始采取一些规避法律的措施,如批量裁减老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改变工资结构、降低工资标准等。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由于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成本增加,许多规模较小、管理不规范的企业因经营困难而倒闭或转移财产负债逃匿。用人单位的这些行为势必进一步激化劳资矛盾,造成群体性纠纷的发生。以深圳市龙岗区为例,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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