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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两种性质的土地违法

时间:2013-03-07 19:14来源:王高歌律师 作者:雪惊鸿 中国法律网
小产权房的命运一波三折:先是国务院严令各地禁止小产权房。次日,国土资源部负责人的口气大大放缓,尽管强调小产权房属于土地违规问题,但又说,对于一些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小产权房,可以考虑让其补齐手续后转为合法。很快,同样是国土资源部负责人说,媒体报道失实。

在政府发誓要整治的种种土地违法违规现象中,只有小产权房碰到如此复杂的待遇。这可能说明,部分政府官员其实已经意识到,小产权房尽管也是违法的,但其性质十分不同于其他土地违法行为。在当今纷繁复杂、花样翻新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中,有必要区分两种性质大不相同的土地违法。

一种违法违规的主体是农民,或者是单个农民,或者是农民集体,包括向城市居民出售住宅、宅基地,建设小产权房出售等等。应当说,农民确实违反了现有的部分法律、政策。但是,他们的行为在现有的法律中也是有一定依据的,因为现有法律赋予了他们对土地的“所有权”,这自然会被农民理解为自己有处分之权。

更重要的是,农民们的活动虽然违法,却没有违反法律之上的法律、一切法律的标准―――自然法。他们的活动之所以被贴上“违法”的标签,不是因为他们做了不正确的事情,而是因为法律本身不合理。也就是说,现行的土地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保障私人产权的自然法,违背了人们对于土地权利归属的常识,也违背了中国社会行之数千年的关于土地权利的习惯法。农民们在追求自己正当利益的过程中,按照一个具有正常理智与情感的人的中庸之道行事,结果却被判定为违法者。

但是,这样的违法行为,几乎不会引起任何人的憎恨。舆论的评论及网络论坛上的反应就证明了这一点。人们最多指出,农民这样做不合乎规定,土地法律法规。但不会有谁会说农民的做法是错误的。

另一种土地违法活动,却不仅违反了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也违反了普遍的正当和理性,违反了自然法。因而,它们不仅可以被贴上违法的标签,也可以被贴上错误、不正当、不正确的道德标签。中央政府目前所要应对的地方政府种种土地违法违规活动,大多可以归入这类。像广东开平市委书记及原市长大量违反征地又随意批地的事情,就是人神共愤的。对于土地法规

可以说,舆论之所以为小产权房请命,不是因为小产权房的违法违规主体是农民,人数众多,法不责众;实际上,官员土地违法的数量恐怕同样不少。根本的原因是,任何明理的人都清楚:小产权房虽违法但正当,官员强占农地既违法也不正当。后者需要政府严格执法,前一“违法”现象却是对政府变法的一种呼吁。

事实上,中国过去二三十年被贴上“违法”标签的种种现象,普遍存在此种性质上的差异。人们经常谈论商人的原罪问题,并把“违法”当成认定原罪的主要依据。但有一些商人确实违反了法规或政策,比如孙大午“非法”集资。人们却公认,这些人是“好人”。好人为什么竟会违法?主要是因为法律本身存在问题。这实际上就是老子所批评的“法令滋彰而犯罪多有”。

另外一些商人的违法,性质与此完全不同。他们通过贿赂官员获得利润巨大的公共工程,或者让政府维护其垄断地位。在房地产领域,很多商人借助政府权力,压低给拆迁户的补偿,甚至以暴力手段强行拆除市民的房屋,或者强行占用农民的土地。这些行为当然是违反现行法律的。更严重的是,这些行为在伦理上是错误的。

因此,在中国这样一个转型社会,面对一种大规模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现象,不对性质加以辨析,笼统地以“违法”为名对其予以查禁、清理、打击,未必恰当。道理很简单:既然中国社会是有待于转型的,那就意味着,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本身都存在程度不等的问题。比如,法律设立了过高的税率,法律限制、剥夺人们自由流动的权利、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好人违法就几乎是不可避免的。此时的政府显然需要对法律进行反思,审慎地思考其中的不合理之处,并坚定地对其予以修改。毕竟,法律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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