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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XX诉《中国青年》杂志社等侵害名誉权案代理词

时间:2012-05-04 21:05来源:韵韵 作者:Lucky默 中国法律网
3、被告的侵权文章刊登三年多来,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使其应有的精神利益或丧失或减损。精神损害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而自然人的精神活动从法学上讲,是指与财产流转活动相对应的活动,想知道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包括生理上或心理上的活动和维护精神利益的活动。被告的侵权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民事权利,造成原告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动和维护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的破坏,最终导致原告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或丧失或减损。使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遭受损害而出现了“负值”;使其原有的功绩、信誉、才能、品德被一笔钩销,似乎原本就是非法所得或从来没有过;使其长期生活在气愤、悲伤、抑郁、恐惧、焦虑和绝望的情绪之中,受着痛苦的折磨。原告的这些精神损害是被告侵害其名誉的直接或间接的后果,是以原告的名誉损害为前提,劳动法 产假。又是原告名誉损害的外在表现。从被告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主客观方面来看,被告撰写、刊登文章,侵害原告名誉权,在主观上是故意的,侵权行为的情节、手段和文章的内容是恶劣的。被告记者在多家媒体投稿、发表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文章,《中国青年》杂志覆盖全国,侵权的影响范围之大、程度之深是新闻侵权史上所罕见的。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8条第2款、第10条第1款之规定,并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25条之规定,依据北京市2000年全市职工年均工资元的收入水平,请合议庭酌量判决,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以体现精神损害赔偿的填补损害、抚慰受害人、制裁违法侵权行为人的三项功能,并对新闻报道起到警示的作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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