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等与闵XX等宅基地纠纷案代理词
时间:2012-05-04 20:55
来源:美丽的坚强一笑
作者:康亚超
中国法律网
一、原板井村155号院宅基地使用权人是李广X和孙智X夫妇及女儿李X。155号院宅基地是审批给李广X结婚分户建房使用的,李广X当时已经结婚,按当时的政策和有关规定,我不知道华夏土地。李广X具备获得一处宅基地的资格,四季青乡政府的答辩状也证明就是批给李广X建房结婚的宅基地。李广X与孙智X结婚之后在此宅基地上先建起三间北房、一间西房,1993年又建南房三间。从物权表现形式上来看,非以登记方式表明所有权的财产,其所有权归属占有人。155号院是农村房屋,没有房产证,其所有权应属于占有人李广X、孙智X。本案155号院的房屋自李广X和孙智X夫妇建成以来一直由他们占有、使用、受益、处分,并进行管理、维修和扩建,并且只有李广X、孙智X和李X的户口登记在此。1999年北京市海青曙光房地产开发中心与李广X一户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后被(2001)海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和(2002)一中民终字第3048号民事判决认定真实有效,所以155号院的房屋产权明确合法。因该房屋是李广X与孙智X婚后所建,所以孙智X是该房产的合法共有人。我国实行的是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和户口登记而确定的宅基地管理制度,所以155号院的宅基地使用权归李广X和孙智X夫妇及女儿李X行使。同时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不允许一个人同时拥有两处宅基地,所以原告不能同时行使原板井村165号和155号两处宅基地的使用权。李广X和孙智X夫妇是155号院房屋合法所有权人,并与女儿李X共同享有该处宅基地的使用权。(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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