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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与被告福州A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2-05-04 21:56来源:lkjiojdf 作者:张小雨 中国法律网

2007年6月20日 ,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座落于福州市仓山区某处单元房,建筑面积116平方米,总价款元。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08年12月31号前,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第十二条约定:“出卖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学会小本创业故事。自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在2008年10月7日 向原告发书面通知,告知房屋已经验收合格,业主须在11月20日 之前到被告处办理交房手续。2008年11月20日 ,原告到被告处办理交房手续,但发现被告仅仅是单体验收合格,创业项目加盟深圳硅谷大学城创业园。并未经过消防验收,于是拒绝收房。2009年7月4日 ,周某向福州市便民服务热线投诉。福州市便民服务热线投诉回复告知,该房屋已经于2009年12月1日 通过消防备案。2009年11月7日 ,被告再次通知原告交房。另外,该商品房已经于2009年12月27日 实际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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