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车辆出交通事故 责任如何承担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1/07 推荐交通事故律师: 日前,江都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太平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赔偿夏某保险赔偿金12万元,被告崔某、刘某赔偿原告夏某9万元,解决了一起纠纷。 2010年6月1日,崔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马路上行驶时,与同方向步行的日前,新继承法全文。江都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道路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太平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赔偿夏某保险赔偿金12万元,被告崔某、刘某赔偿原告夏某9万元,解决了一起纠纷。 2010年6月1日,崔某驾驶二轮,在马路上行驶时,与同方向步行的李某碰撞,致李某倒地受伤,经鉴定为五级伤残。事发后,崔某逃逸,后被查获。江都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崔某负此事故的。李某不负责任。后又查明,刘某是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崔某是借用刘某车辆,且未取得驾驶证。刘某所有的车辆在太平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组织几方进行调解,但未果。故李某于2010年8月向江都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太平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被告崔某、刘某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以及残疾赔偿金计3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此次事故的发生,经交警部门的鉴定,被告崔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崔某全部负担。刘某明知崔某未取得驾驶证书,而将车辆借给其驾驶,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崔某虽未取得驾驶证,但是根据《交通事故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告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总计12万元)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有关责任人追偿,故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原告夏某与被告崔某、刘某达成的协议,系双方意思一致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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