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多次被讯问时都说是张**用刀先捅伤他后,他才顺手拿起放上缸盖板上的铁锤反击张**。胡**的这个说法容易被认为是自我辩解而不被采信。辩护人认为,胡**的这个说法是可信的。首先,胡**平时蛮老实,与张**没有过节,也没有任何犯罪记录。这从控方提供的证据证人王继府(P48)、荣庆生(P52)、曹继兰(P55)、夏继忠(P59)等人的证言中可以得到证明;其次,从身份上看,胡**是龙威豆制品加工场的承租户,张**是加工场的股东,又是加工场的经理,是管理者,胡**不会不计后果首先用铁锤打人;第三,从身体条件上看,控方提供的证据证明胡**身高约1.6米,张**身高约1.8米,想知道一次性付款 英文。身材魁梧,如果胡**先动手,张**马上可以用身体上的优势制服胡**;最重要的是第四点,现场留下的证据:如果是胡**先用铁锤击打张**后又连续击打了张**,张**就没有还手的时间和还手的能力,胡**身体就不会受到左大腿三处,左手肘四处共七处刀伤;张**如果被胡**先用铁锤击打头部后,还能顺手拿起刀反击的可能性很小,如果顺手拿起刀反击了胡**,从人的反击保护自己的本能意识上看,胡**身上的伤也不会只集中在左大腿三处和左手肘四处,而应该是其他部位甚至是更重要的要害部位;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P91-92、P76-79)等其它证据也证明了张**先用刀捅伤胡**的事实:案发现场是龙威豆制品加工场胡**承租的14号加工房间内,该房间座南朝北,南北向长6.6米,东西宽3.3米,在距南墙0.4米靠西墙处沿北并列二个同为0.7米高的水缸,最新婚姻法年龄。北边的水缸上有0.65米×0.75米的木板,木板上留有0.66米×0.46米面积的血迹,该血迹被鉴定为胡**的血,这与胡**陈述的张**站在靠北边的水缸旁,背朝北面向南,胡**站在靠南的水缸旁,背朝南面向北,左腿靠近水缸,二人面对面争论拆除小锅炉的事情,张**顺手拿起放在水缸木板盖上的刀捅向胡**,胡的左大腿流血落在其靠近的水缸盖板上的事实相吻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