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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共同财产及抚养权纠纷

时间:2012-04-28 20:29来源:严志敏 作者:苏健美 中国法律网

原告陈某诉称,1989年10月22日,原告与被告在东莞市**镇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黄鹏、女儿黄茜。双方先后参与投资成立了东莞市**贸易有限公司和东莞市**玻璃有限公司,**贸易公司已被吊销,**玻璃公司仍在经营。后来,原告渐渐退出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全力照顾家庭和孩子,被告完全负责公司的经营。自从原告放弃工作在家照顾家庭开始,被告就掌握着家里的所有财政大权,一切对外支出均不与原告商量,且至今没有将任何公司的分红拿回家,甚至自2011年1月以来,被告连起码的家用生活费也未付给原告。另外,被告已另与一女子长期同居生活,经常半夜才回家,对家里的事不理不问,对孩子也不管不顾,双方感情开始紧张,经常争吵。原告多次过问公司的经营状况,被告均拒绝告知,并多次声称“再问就离婚,公司的账到时候做成亏损,你一分钱也拿不到,还要你还债”。 原被告双方已有多年没有感情上的沟通,被告自顾在外面过自己的生活,现原告已经心力憔悴,对这段婚姻完全失去了信心,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诉到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 2、双方婚生女黄茜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一次性支付自2011年4月起至2013年3月止抚养费共元; 3、分割以下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东莞市**玻璃有限公司的50%股权及自2007年12月21日起至判决之日止的分红、东莞市塘厦某西餐酒廊的30%股权及自2007年12月30日起至判决之日止的分红、对东莞市**玻璃有限公司的三十万元债权;对东莞市塘厦某西餐酒廊的五十万元债权、房产三套(分别是:位于东莞市******号住宅,2007年在******自建的宅基地住房,2009年在******号自建的宅基地住房)、小汽车两部(车牌号为粤S.A****、粤S.9****);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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