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最新的创业项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房地产论文。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据此, 履行期限是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界限,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旅行的客观标准,是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依据。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买受人可以随时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或要求退还货款。“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是指合同生效以后,债务人可以自由选择履行的时间;“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是指合同生效以后,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一定的时间要求对方履行合同。 其次,本案合同正在履行期限之内,因而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