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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比率低范围小内容具体却缺乏监管法官称 禁止令欠缺执行力致令行难禁

时间:2013-09-26 10:42来源: 作者: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律网

  法制网记者李娜

  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两年多来,各地法院陆续发出各类禁止令。然而,《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禁止令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比率低、涉及罪名少、内容单一,更为严峻的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执行力度使得禁止令很难做到令行禁止。

  多名法官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禁止令适用亟待规范,只有细化相关规定,完善配套监督机制才能使禁止令不致沦为一纸空文。

  适用中实体程序存问题

  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李佳丽介绍,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后,该院共对1575名犯罪分子判处管制、宣告缓刑,仅对5人适用禁止令,适用率为0.3%。

  一些法院的情况与此类似。2011年以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仅适用禁止令15件20人。据该院法官尹华透露,9个基层法院中,只有6个法院适用过禁止令,85%的禁止令集中出现在2011年,之后数量急速下滑。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吴水松告诉记者,目前,抚州两级法院适用禁止令不到5件,抚州市11个基层法院中,绝大多数未适用过禁止令。

  “除了适用比率低,适用案件范围也比较狭窄。”李佳丽表示,该院的禁止令主要适用于犯信用卡诈骗罪的被告人,均为禁止犯罪分子申领或透支使用信用卡。

  尹华坦言,该院辖区法院判处禁止令的全部是宣告缓刑的罪犯,没有与管制配合适用的情况;多数法院只针对未成年罪犯适用了禁止令,罪名集中于简单暴力、侵财类犯罪,只涉及5个罪名,分别为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和强奸罪。其中,约一半为盗窃罪。

  “禁止令并不是一种新刑种、新刑罚,而是辅助并监督管制这种非监禁性刑事处罚和缓刑制度顺利实施的措施。但是,由于我国此前的刑事立法从未涉及,亦无相应的司法实践可资参考,不可避免地在适用和执行这一新生事物时在实体和程序上产生诸多问题。”吴水松如是说。

  禁令五花八门却难执行

  女友要分手,他竟跑到对方家里行凶,造成3人受伤。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同时对其发出首个“恋爱禁止令”,禁止吴某在缓刑期内主动接触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记者了解到,两年多来,各地法院发出的禁止令内容可谓五花八门,如禁止进入酒吧、禁止接触毒品及涉毒人员、禁止行贿人承包建筑工程等,有的禁止令内容十分具体,如禁止与特定女孩谈恋爱、禁止网上发帖等。

  这些具体甚至触及私密的禁止令,是否真的能做到令行禁止呢?采访中,法官们纷纷表示:难度很大。

  李佳丽说,禁止令从发出到执行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强有力的社会管理、控制体系的支撑,包含了公安工商、教育、社区等模块,以及这些模块之间的信息共享。但因相关配套制度尚未建立,导致法院所发出的禁止令无法被有效执行。

  吴水松则认为,由于现行执行细则的模糊,有关部门对具体执行禁止令的尺度掌握只能见仁见智。如“禁止进入特定场所”,如何让特定区域管理人员知晓当事人是禁止令的执行对象;又如对禁止“接触特定的人”这一条款,究竟多少距离界定为“接触”是合适的等,这些问题都亟需破解。

  “执行某些禁止令需配备诸如跟踪定位电子系统等硬件设施,以便对犯罪分子实行24小时监控,确保犯罪分子不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或接触特定人员。”李佳丽说,但大部分地区不具备此类硬件技术条件,难以有效监督执行。

  吴水松告诉记者,在禁止令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相关人员在配合执行禁止令上有哪些权利,承担何种法律义务,违反监督义务应如何追责等仍不明确。

  建立完善社会配套机制

  该如何解决禁止令落实中的困难?

  在尹华看来,禁止令适用之所以未能达到预期目标,主要基于以下原因:由于立法的谨慎态度,相关的条文对于一些具体问题,特别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仍规定得不够明确或没有规定。禁止令的顺利执行有赖于社区矫正措施的丰富和体系的完善,而后者在我国尚处于建设中。

  他建议,立法尽快完善禁止令救济程序和禁止令变更、撤销程序,使其适应多变的司法实践,提升教育转化效果;加强社区矫正体系的系统化、信息化和科技化建设,建立行之有效的运行模式。

  李佳丽认为,应在全国推广建立缓刑宣判前社会调查制度,针对禁止令的执行,建立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金融、教育等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动机制,确保禁止令的有效执行。

  吴水松还提出,要加强禁止令宣告后的执行信息反馈工作。他表示,法院与社区要保持紧密联系,通过集中座谈、家庭个访、联系单位等形式了解掌握缓刑、管制对象的动态表现,使禁止令宣告后的执行信息得到及时反馈。

  “当然,禁止令的适用也并非越多越好。法院适用禁止令应注意准确把握三原则。”尹华说,一是综合审查原则,法官对禁止令的适用总体上应该持谨慎的态度,认为确有必要时方能决定适用;二是个性化原则,法官应当以风险防控为指向,以犯罪分子的具体罪行和个人情况为依据,内容宜细不宜粗,宜窄不宜宽;三是可执行原则,禁止内容要具有可执行性。类似于“禁止上网”这样的禁止令不但难以执行,也不够合理,不宜再作出类似禁止。

  法制网北京8月18日讯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责任编辑:郑小琼)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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