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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补偿金

时间:2012-07-05 07:03来源:jnstarno1 作者:快乐小猪猪 中国法律网

1)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而不续签的,或降低原劳动合同条件要求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导致终止的,新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企业是不能在合同期满后随意终止或降低待遇和条件来逼迫劳动者终止合同。同时需要防备的是劳动者自身要离开,却以企业降低条件为借口要求补偿金,应对的技巧是在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上明确告知:学会劳动合同短期化。“是在不降低原合同条件下续订”,以防止劳动者提出是企业降低条件而无法举证。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情形在原来提前30日通知的基础上增加了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立即解除的情形。新增条款对企业有利,目的是为了避免意外情况发生。诸如女员工在接到提前30日通知后突击怀孕,相比看http://www.5law.cn。或员工在30日内发生工伤、患病、非因工负伤而导致无法解除的情况。我们建议企业应当很好地运用该条款,及时终止可能发生意外的劳动关系。

3)增加了裁员解除的程序性和限制性规定。裁减20人以上或占企业总人数10%以上,须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并征求意见,同时报劳动行政部门,但仍然要根据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4)增加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的情形。新法第四十八条作了专门规定,特别需要提出的是未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以及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直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赔偿金。

同时,新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与原《劳动法》相比,也有所增加。主要体现以下两个方面:

1)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对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提出拒不改正的。从条文规定来看似乎法律并不完全否定双重劳动关系,只是在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提出拒不改正两种情形发生时,才可以解除,但严重影响的界定并不好把握。对此,建议企业在自己的规章制度里面明确规定禁止双重劳动关系,便于操作处理。

2)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新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合同且不支付补偿金。该条规定的是劳动者的欺诈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虚假资料,如假文凭、假证件、假履历等。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行之有效的入职审查制度,并且适当运用自己知情权的法律规定约束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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