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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律师

时间:2012-05-01 06:24来源:小麦方 作者:小憩乐品乐 中国法律网

土地储备的对象

  (一)、国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被依法没收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四)、因用地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或者是经核准报废的交通设施、矿场用地;
  (五)、交易价格偏低,政府应优先购买的土地;
  (六)、依法分批次征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能按合同的期限开发或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八)、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相关规定

第八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十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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