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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破获一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涉案金额1633万

时间:2012-04-30 13:46来源:yiyoux 作者:三藏还俗 中国法律网

月息三分,折成年息就是百分之三十六,这样的高利息让人瞠目结舌!高利息自然伴着高风险,2011年11月28日,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批捕了一起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检察官提醒大家:民间借贷正在逐步规范、宽松,但涉嫌犯罪的非法集资类犯罪仍然须严厉打击。如果抱着侥幸心理追逐高额利息,不但有可能血本无归,而且高额利息中的超出合法的部分还得不到法律保护,风险巨大!

  56岁的吴某家住南通,自己开了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主要从事房产销售和租赁。光租房卖房挣不了几个钱,哪个中介不打“擦边球”呢?颇有经营头脑的吴某从2006年起开始经营金融借贷业务。说白了,要用钱的人找吴某借钱,吴某从其他人手中吸收存款放贷,这两者间的利息差就是吴某的纯利润。吴某的中介公司并无金融放贷的资质,自然是违法经营。因为之前偷偷干过几笔业务,给付利息及时,吴某的口碑一直不错。

  2006年2、3月份,苏某夫妻找吴某借钱要买块土地,钱不够,想找吴某帮着筹点钱。苏某许诺出三分月息并单独给吴某一分算中介费。银行存款年息不过三点多,苏某的月息算成年息就是百分之三十六,差距巨大!吴某动了心,为了放心起见,她提出看看对方的厂子。到如东走了一趟,吴某觉得这家家纺公司实力还可以,就同意帮他们借钱。到了2006年6、7月份,一家知名木业公司的老总江某到吴某中介也要她帮忙借钱,谈好也是月息三分,中介费算月息一分。

  有了这两笔大单在手,吴某加快了对外吸收存款的步伐。来了租房买房的顾客,吴某也适时推荐放贷业务。吴某到处宣传说,把钱放在她这里,月息给三分,让顾客讲给身边的亲戚朋友听。为了进一步扩大影响, 2007年吴某还在《南通二手房》杂志上登了融资借款的广告,这样更多人就知道这家中介要融资借款。

  石某在2004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开中介的吴某。到2006年12月份,吴某对石某说:“现在银行利息低,你把钱放在我这里帮你借出去,公司拿土地临时周转一下,月息2分,你放心,我做事很有把握,法院公安、医院的人都把钱放在我这里。”

  石某觉得利息比银行高得多,就决定先放10万元给吴某,当时借条上注明月息2分,病历 。每月结算一次。到了2007年初,吴某把利息提高到3分,石某又陆续拿钱借给吴某,吴某每次都打借条,利息每月结算一次,总共连本带息184万元。

  2008年春节后吴某的中介突然关门,吴某也失踪了,电话也联系不上。2009年1月份,吴某打了400元到卡上之后再也没有音讯。石某感到被骗,随即报案。石某是借给吴某数额最大的一个,其他借钱损失的人多则上百万,少的也有四五万。这些人里有退休干部、个体商人、外企员工,还有不少是吴某的中介同行。

  原来,2008年初,苏某公司和木业公司的运转出现问题,拿不出钱来按月偿还众多借款人的高额利息。借贷资金链一断,吴某自然就没有钱还给那些借钱给她中介的人。2009年初,借钱的人追得紧,吴某索性外出避风头。

  侦查机关查明:吴某在经营中介公司时为了赚取利差,未经国家批准,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为储户打借条的手段,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2006年4月至2007年10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吴某以月息三分或两分向杨某、石某、朱某等四十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633.8万元。这些钱被吴某以月息四分放贷给南通某家纺公司的苏某和南通某木业公司的江某。至案发,吴某尚有1000万余元无法返还。

  吴某于2011年10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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