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看过一篇“性贿赂为什么不是贿赂”的文章,里面有一句话说,”司法操作当然不可能那么“一刀切”,但举证责任稍做调整,给法官多一些酌情权,查处性贿赂就不会无章可循了。”不是很理解~~
文章的网址:你知道领结婚证需要的手续。
谢谢各位法律大师啦~ 由于我国对各类诉讼的举证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性,一般认为,在具体案件中法官应当酌情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作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如果无法举证,要承担举证不能败诉的法律后果,因此,一般而言被法官酌情分配举证责任的一方是相当不利的,特别在一些难以举证的行为中。 如果法官认为该案件中检查机关应当承担举证被控诉一方的性行为是一种贿赂行为,那么,检查机关就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结果。反之依然。 比如:在某个案件中,法官发现被告人与某女发生性行为,而该女是直接从性行为中获取利益的一方或该方聘用的提供色情服务人员,法官认为被告人极有可能是接受性贿赂的一方,那么,3.15之质疑“保价运输”。法官可以酌情要求被告人承担举证其与该女发生的性行为不是一种性贿赂行为,这是相当困难的,因此,被告人极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结果。 反之,如果案情中双方的利益关系不明显,法官可以酌情要求检查机关证明双方的性行为的举证责任。如果,检查机关无法证明,那么,法院可以认为证据不足,撤销该指控。 #####由于时间关系,我并没有看你提供的资料,我只是从你的题目推测两者的关系。我前个月曾经帮助同学写给关于行政诉讼中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毕业论文,论文中就有阐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举证责任的分配的关系,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中包括酌情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