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时间:2010年08月24日09时十分左右 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泰州市海陵区海陵北路通宇宾馆门前路段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张xx.男1984年x月x日生,学会最新的婚姻法。户籍住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xxx,驾驶证号xxxxxx,发证机关,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发时驾驶苏xxxxxx中型专项作业车,车辆所有人为泰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在太平洋保险江苏分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投保强制责任险。
李xx男1990年生,户籍住址安徽省桐城市事发时驾驶上海日通牌自行车
方xx男1982年生,户籍住址安徽省桐城市事发时乘坐李超驾驶的自行车
现场位于泰州市海陵区海陵北路通宇宾馆门前路段,海陵北路为南北走向机非分割道路,全国交通事故视频。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由白实线分割,道路宽12.3米路面平直干燥
事故发生经过:
2010年08月24日09时十分左右,张xx驾驶苏中型专项作业车沿海陵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通宇宾馆门前路段与驾驶上海日通牌自行车(后载方xx)沿海陵北路由南往北行驶的李xx发生交通事故致李xx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证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事故车辆检验报告等证据。看着有关结婚证和准生证的问题。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当事人张xx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在行驶过程中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未能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
当事人李xx驾驶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且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另一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责任如下:
当事人张xx与李xx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当事人方xx无责任
请问责任认定公平吗,自行车驾驶人受伤很重 公平。自行车驾驶人受伤很重 不是判断事故责任因素,是看双方在这起事故中有没有违法行为,在事故书中已说的很明确。 不公平,交警认定的原因条款都没有一条是说明事故原因的,未确保安全 是句大话 。 根据你提供的资料,事故的责任认定是正确的。如果你对此次事故的责任认定不服(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你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觉得没有足够的证据,就根据这个责任认定,做好积极伤者的治疗工作,并向专业人员咨询关于如何向保险公司索赔,如何赔付伤者的问题。 根据事故认定书来看,双方应当承担同等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责任的比例为20%;负同等责任的,承担责任的比例为40%;负主要责任的,承担责任比例为60%;负全部责任的,承担责任的比例为80%。 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责任的比例为90%。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