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13日,患者因胃部疼痛到所在区区医院就诊,医院经过胃镜检查诊断为慢性浅表性胃炎,开了口服药吃了两个多月后仍不见好转,患者继而来到中日友好医院就诊,中日诊断为胃癌晚期,无法医治,患者在住院一个月后最终去世。我们认为区医院没对患者做病理检查,延误了治疗时期,造成年仅19岁的患者失去生命,区医院应对其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承担责任。
后经过医疗鉴定,鉴定为医疗过失,属医院漏诊,和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但是我们患者家属认为此过失与患者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我想请问有关专家这个事件是否有必要再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书部分内容:
争议要点
患方:
1. 区医院慢性浅表性胃炎的胃镜诊断是否成立?
2. 胃镜检查是否能排除其他疾病?
3. 胃镜检查结果是否与患者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医院方:
1. 胃镜检查符合慢性浅表性胃炎表现。相比看特大交通事故图片。
2. 胃印戒细胞癌预后不良。
3. 不承认存在医疗过失。
鉴定过程中
2007年9月12日下午,在区卫生局召开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患方三人,医方三人,专家鉴定组三人,按照鉴定程序各自进行陈述,专家鉴定组成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提问,双方当事人回答了专家的提问。专家鉴定组现场观看了中日友好医院内窥镜影像光盘。鉴定组专家对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分析讨论,形成合议做出鉴定结论。
分析意见
专家组成员认真阅读病历及相关影像资料,仔细听取医患双方的陈述,并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讨论一致认为:
1. 依据患者就诊主诉及胃镜下表现,患者存在有慢性浅表性胃炎的胃镜表现。
2. 依据区医院胃镜下描述及胃镜摄影所示,专家组认为,胃镜操作师应注意到患者已具有胃粘膜增厚,粘膜皱襞粗大,胃壁僵硬等病理改变,应注意进一步对胃恶性肿瘤的排除诊断。由于胃镜操作医师对该胃镜下的病理改变认识不够,而导致对胃癌的漏诊,具有医疗过失。
3. 胃印戒细胞癌属恶性度极高的胃恶性肿瘤,预后极差。区医院2006年3月13日的胃镜检查诊断结果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结论
不构成医疗事故。 应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合理,既认定医院的存在漏诊过失,却认为漏诊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这是相到矛盾,而且没有理由依据的推断。 癌症有其发展规律,可用5年生存率的百分比来对病人进行划分,如果医院不漏诊,及早手术治疗,病人的五年生存率就有可能提高,所以医院的漏诊延误了病人的治疗,直接影响病人的生存机率,对此医院应有过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