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来源:损害赔偿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2/01/05 推荐损害赔偿律师: 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粤高法发[2004]34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全省各级公安机关: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粤高法发[2004]34号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和省公安厅交管局。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 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了妥善、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通事故。维护社会稳定,厂房出租网。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抢救费用的支付和财产保全 1、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尽量查明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员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以及肇事车辆是否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参保的保险公司和责任限额等有关情况。 2、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最新婚姻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等有关规定通知相关保险公司或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抢救费用,也可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际支配人支付抢救费用。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尸体处理费用的支付参照上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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