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书(十一)来源:未知 作者:user3 时间:2011/12/14 推荐执行法律师:
------(2008)深罗法执一字第1014号执行案 异议人:谢根祥,男,1962年3月17日生 住:深圳市罗湖区坭岗村工业小区7栋802室 身份证号码 TEL 2008年10月13日,异议人依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444号的《民事判决书》和罗湖区人民法院(2008)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项,向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房屋款项人民币元,案号为:(2008)深罗法执一字第1014号。由于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玩弄法律、提供假证据,而执行法官未经任何司法程序和质证,认定被执行人代异议人履行的人民币伍万捌仟多元债务的“有效”,异议人已提交九份异议书,交通伤残赔偿标准。现再提出异议如下: 1、2008年10月20日,罗湖区人民法院将异议人在诉讼期间保全查封的罗湖区坭岗北村统建楼7单元802室,予以解封。至今没有任何通知通知强制申请人。 此行为严重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发布文号】法释[2004]15号:第四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罗湖区人民法院应该有个解释,为何违法办案?目的何在? 2、2008年11月3日(星期一)上午,只过两个工作日,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李小枫就电话通知异议人的律师蓝明:“1014号执行案结案,收款元,已扣除被执行人代执行人归还宝安的债务.55元。” 2008年11月3日(星期一)下午,异议人和律师就赶到执行法官李小枫的办公室,当面对执行法官李小枫说:不服,有异议,并说了异议理由。执行法官李小枫说:“你们写异议书来吧。” 2008年11月4日上午,执行法官李小枫再次电话通知异议人要去他的办公室,异议人也将律师写好的两份异议书带上。执行法官李小枫对律师写的异议书不屑一顾,事实上离婚后起诉要求增加小孩抚养费案件谁为原告?。说:“异议理由不成立。”而后马上炮制出歪曲事实的、违法的“问话笔录”,并强行要异议人签字。 2008年11月4日下午,执行法官李小枫又一次电话通知异议人要去他的办公室,说:你的11万多元执行款可以领了,并要求异议人写好《转账申请书》和《收款收据》,及银行卡的复印件给他。并对异议人说:“我们法院领款必须是这套程序。” 2008年11月5日,执行法官李小枫就急不可耐抛出歪曲事实、违法的(2008)深罗法执一字第1014号《结案通知书》,没有说明完成执行款项多少,适用法律错误,只送达被执行人,至今没有送达异议人(申请执行人)。
在被执行人提供的这三分非常明显的假证据的面前,罗湖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李小枫不顾异议人的异议和反对,连续两天出两套歪曲事实的法律文书,其目的、用意何为? 执行法官李小枫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的相关的法律规定。 罗湖区人民法院必须有个解释? 3、 2008年11月4日下午,执行法官李小枫要求异议人写好《转账申请书》和《收款收据》,及银行卡复印件给他。可是,他在收到异议人的《转账申请书》和《收款收据》、银行卡复印件后,则不将11多元房屋执行款交与异议人。异议人曾多次向执行法官李小枫催要,执行法官李小枫只回答了二个字:“不给”,直到2008年11月17日才说被执行人也有异议书,说:“不能转款给你。”异议人当即要求执行法官李小枫给其观看被执行人的异议书,执行法官李小枫还是说:“不给”。执行法官李小枫分明是在欺负异议人不懂法律规定。 既然,罗湖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李小枫不肯移交部分房屋执行款,2008年11月17日下午,异议人要求退回出具的《转账申请书》和《收款收据》、及银行卡复印件。执行法官李小枫起始制造理由说:收据已入档案,不予退回。后又说助理不在,要等明天助理回来才能办。在异议人连续多天的强烈要求下,三个星期后执行法官李小枫才将异议人的《转账申请书》和《收款收据》(原据)、银行卡复印件归还给强制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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