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互联网1995年对商业使用开放以来,网络已成为对人类社会影响最大、最快的新兴技术。全球网络人口的迅猛扩张、各种网站的大量涌现,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给相对稳定的传统法律制度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其中,为了吸引社会公众查找,定位网站资源,开展网上贸易,许多企业将自己的企业名称或商品名称作为企业的域名进行注册。由于域名巨大的商业价值,关于域名注册和使用引发的纠纷大量出现,并成为学术界、司法界关注的热点。然而迄今为止,关于域名的研究与探讨仍多囿于传统的法律框架,运用现有的法律来规范和解决域名纠纷。本文试图从一个新的角度探讨域名的网络性质,对其法律适用及规制体系提出意见。 一、域名是一种新的知识产权 在我国,由著名的1997年科龙集团被吴永安(永安制衣厂)抢注“kelon”域名案开始,社会中已连续出现了多起域名被抢注的事件,如 “PDA” 域名抢注案、宝洁公司诉晨铉公司域名抢注案件、以及dupont、tide等一系列域名抢注案,这些事件的发生使人们逐渐意识到对域名的有关问题加以注意的重要性,对域名与其他权利,尤其是与商标的冲突问题加以解决的必要性。对此,理论界有不同的声音:有人认为域名应属于商誉的一部分;有人认为域名可以被视为一种企业名称;还有人认为域名应当和商标、商号并列为一种商业标记权。交通事故。实务中也有不同的做法,有的认为可以根据《商标法》第38条第一项“擅自在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属假冒商标的行为”的规定,认为该域名注册行为属于商标侵权;有的人认为将商标注册为域名并不在《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范围之内,无论《商标法》第38条还是《实施细则》第41条,对商标侵权的规定都是列举式的,并非开放式的,因而并不能认为域名注册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很难用简单的是或否来回答,从广义上讲,权利之间都有一种关系,都只是相对的,因此,我们说一种权利与其他权利之间有独立的关系,主要是指此种权利的法律特点、功能、作用等方面与其他权利有一定程度的不同。域名权与商标、商号权有一定的相似之处,甚或有时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但域名权利决不依附于任何一种权利。和传统的知识产权领域客体如商标、专利等相比,域名是具有其自身的特征:其一、域名具有绝对的专属性,也就是说,在网络空间不存在象商标那样由不同主体拥有相同商标的情况,域名在网络上是绝对唯一的,其他任何人不得注册、使用相同的域名,一旦取得,其独占性不因时间、空间的改变而改变。其二、域名的地域性,作为互联网的一种标志,域名不具有商标那样传统的地域性,其领域限于虚拟空间,无国别、行业的限制,域名的使用是全球范围的,没有传统的地域性的限制。现实空间的商标规则,一般不为虚拟空间所接受。其三、域名的时间性,一经注册获得即可永久使用,无须定期续展;其四、域名具有宽泛性,除了.com象商标一样具有商业价值和作用外,还有以.gov、.edu、.org等结尾的域名,其社会价值同样不容忽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