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郑某系某厅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一名县处级部门负责人。因为其单位掌握大量国家建设资金和工程项目的发包权和拨款权利,所以,不少与工程有关的单位都需要巴结他们。在2003年-2008年期间,郑某以协助一单位开展工程项目为由,以单位名义与该工程单位签订四份协议 ,由该单位陆续采用转账的方式,转入资金95万元进入郑的个人银行账户,郑某再将资金除30万元存在银行外,其余55万元提出现金,放在单位自己办公室的保险柜中。另有10万元已经用在单位招待和送礼上。在签订协议和收取资金过程中,郑某和另一个科室领导,单独或一起,多次向领导汇报,想以此方式,陆续筹集可以给科室买一辆4500越野车的钱款,对此,该单位多位领导表示支持。因为此前,该单位只有一个财务,经费开支都需通过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手续繁琐。郑某在收取项目资金后,没有上交单位财务,而是准备在自己科室财务建立起来后,再交科室财务。在此之前,部分资金存入银行,部分资金放在自己科室办公室。2008年底,上级单位派出的审计工作组,听说交通事故。在对其他工程承包单位的延伸审计中,发现了回流到发包单位的资金动向。由此,郑某代表单位收取资金一事败露。郑某认为自己把钱放在办公室,没有拿回家,且该行为单位领导都知道,只是因为种种原因,该笔计划买车的资金没有花出去。郑某在审计部门找其谈话时,即把所收资金全部上缴给了审计部门。对此,检察院认为郑某的行为构成自首,但认定除存银行的30万元外的55万元属于贪污(在检察院调查时,该单位领导只承认30万元收到后郑某给其汇报过,对其余的钱不知道。),并提起公诉。一审检察院起诉书和法院判决书,均认定郑某存放在保险柜中的55万元属于贪污未遂,已经开支的10万元属于贪污,判处郑某有期徒刑9年。郑某不服,认为自己主观上没有贪污故意,应该是属于违纪建立单位科室小金库的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等为由,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