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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竞合的选择作者: 时间:2008-09-27 查看(381) 评论(0) 从民事法律的角度来讲,当行为人所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具有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特征,对权利人来讲,既可以主张侵权责任,又可以主张违约责任,这就叫做请求权竞合。对于患者及其家属来说,可以从自己的利益出发,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责任方式提起诉讼,从而更加全面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追究形式具有以下区别:1、 两者的规则原则是不同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医疗事故情形下,确定侵权责任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即如果医院在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那么就不存在医疗事故责任。而对于违约责任而言,不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只要证明医疗机构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服务合同即可。 2、二者的举证责任不同。合同义务。如果患者主张侵权责任,那么医疗机构应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患者的举证责任就有所减轻。但如果患者根据医疗服务合同主张追究医疗机构的违约责任,就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证明医院违反了合同约定。但这对患方来说是比较困难的。 3、二者失效的区别。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患者主张侵权责任,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如果超过了这一时限,伤残赔偿标准。又不能证明存在诉讼时效终止或中断的法定事由,法院将不会再保护患者的胜诉权。而如果主张违约责任,那么诉讼时效时间相对较长,从患者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之时计算,只要不超过两年就可以保护。由此也可以看出,患者在保护自己权利时,千万要注意诉讼时效。 4、二者的赔偿范围不同。如果患者主张侵权责任,那么不仅可以 主张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可以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如果主张违约责任,则只能主张财产损失。因此,对患方而言,主张医疗侵权赔偿对自己更为有利。 从两者比较来看,发生请求权竞合时,如还未超过一年的诉讼时 效,患者选择侵权赔偿,无论从赔偿数额还是举证责任都更是有利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