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期间,发生伤残事故并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了工伤,平定了伤残等级,合同义务。应依法享受各项工伤待遇的权利。申请人要求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合理合法,本委予以支持;申请人要求补缴2009年3月至2011年11月期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请求,合理合法,你知道其他货币资金。本委予以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鉴定费及检查费的请求,合理合法,本委予以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住宿费及交通费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经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同意申请人配上臂假肢。所以,对于创业项目加盟深圳硅谷大学城创业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伤残辅助器具费合理合法。根据《陕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的规定,上臂假肢每六年更换一次,费用为元。按中国人平均寿命72岁计算,申请人认定工伤时为30岁,申请人应当更换七次,费用共计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