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X业主委员会与被上诉人X置业公司为车位车库纠纷一案,不服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认为,原、被告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发生争议以仲裁方式解决的约定,听说华星创业报销系统。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听说租赁合同 。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严格按此约定执行。现被告以此请求驳回原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X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X业主委员会不服该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X业主委员会与被上诉人X置业公司之间没有合同,没有仲裁约定。本案系确权纠纷,合同仅为证据,一审理解错误。上诉人起诉前已经咨询仲裁部门,告知不予受理。请求中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管辖。听说网上创业。 本院经审查认为,X业主委员会与X置业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原审依据合同中已约定有仲裁条款为由,驳回X业主委员会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本案中当事人之间关于确认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属纠纷,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可通过有关部门予以解决,故本案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上诉人X业主委员会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审理该案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admin) |